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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3-28 14:49:13 | 阅读次数:1134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市民:

 

    为了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规范国有协议出让建设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我局草拟了《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书面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龚晓浩,联系电话:88268165

    电子邮箱:zsghjghkgy@163.com

    邮寄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之一305室,邮政邮编:528400


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用地容积率调整

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乡规划实施,推动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完善中山市国有协议出让用地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划定区域范围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且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住宅建设用地,经协议出让后曾经公开程序转让并办理转移登记的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容积率的地块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上网竞价”方式按照“孰高原则”核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第四条  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国有协议出让用地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位于市政府划定开展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的区域内;

    (二)符合所在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登记用途与控规一致;

    (三)本办法颁布实施前从未取得原城乡规划局批出的规划条件变更批复书或同意增容函;

    (四)已缴纳土地闲置费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开发动工期限的;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约定的容积率低于控规指标。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国有建设用地容积率上网竞价的总体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容积率上网竞价方案。

    各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摸查核实辖区内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但未依照出让合同约定开发的用地,并提出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通知符合资格的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相关政府部门职能接收配建公共设施,协调公众意见建议。

    第六条 申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容积率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市自然资源局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情况确定拟开展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的区域,初步核查区域内具备申请调整容积率条件的全部用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发布受理申请的通知。

    (二)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的要求提交有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机构出具的调整方案,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

    (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及申请人资格进行专题论证并在《中山日报》和现场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经上述程序通过后的用地方可参与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

    (四)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专题论证、公示反馈和竞价结果提出各参与地块修改或不修改容积率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及竞价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原土地合同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范围内的可建面积差额乘以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的成交价得出的数额,缴纳其名下相应地块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上网竞价的组织,由市自然资源局制定竞价方案,按照竞价区域内所有参与竞价地块评估价最高者拟定竞价的起始价,提请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容积率上网竞价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公开交易成交后,竞得人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价格作为核算和补交土地价款的依据。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通过上述程序调整容积率后,须遵从新的规划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要求配套建设相应公共设施。

    第九条 协议出让的国有经营性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低于现行控规且使用权人拟按照原合同继续开发建设的,其土地开发、工程建设方案须提交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条 划定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区域原则上以申请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容积率的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片区范围为准。如仅有一块符合条件的用地则须与该用地最相邻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合并操作。

    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用地只能批准增加容积率一次,每一容积率调整补缴出让金上网竞价区域内仅有50%符合条件的用地可通过上网竞价方式增容。

    如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经批准增加容积率,又不按原协议出让合同的约定继续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闲置土地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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